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一、制订规定的必要性
2016年7月国家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2018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由于我市原《武汉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暂行规定》出台较早,与上述新规定、上级新要求存在诸多不一致,需要进行相应调整。
二、规定的适用范围
市、区人民政府(含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政府工作部门(含直属机构、垂直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三、行政机关负责人的界定
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负责人、副职负责人和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同时明确经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的负责人出庭规定,复议机关为单独被告的,复议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与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市、区人民政府在经复议的案件中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市、区政府法制部门负责人可以视同其他分管的负责人出庭应诉。
四、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出庭案件范围
一是对照《意见》第四条规定,明确因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集体土地征用、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资源环境保护等引发的社会关注度高、社会影响重大的群体诉讼案件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应当出庭;
二是规定对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重大案件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应当出庭。
同时规定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因重要政务活动、出国出境、生病住院或者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出庭的,可以委托本单位副职负责人出庭。
五、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具体工作要求、指导和监督
一是对照《解释》和《意见》增加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具体工作要求,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当提交职务证明材料,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积极主动参与庭审发言、协助人民法院依法开展调解工作,并督促本行政机关自觉履行生效的行政诉讼裁判文书。
二是规定建立政府与法院联系机制,定期通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进一步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
三是明确将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作为年度全市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的重点考核内容。
四是完善责任追究的情形。增加了市、区人民政府对未按本规定出庭的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通报的条款,规定对于违反人民法院相关诉讼规定和违反《意见》相关规定的行为开展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