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解读所在的位置:首页 >> 武汉法学会 » 法规解读
《武汉市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0
日期:2018-04-19  信息来源:   〖关闭窗口〗

《武汉市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武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武汉市教育局

 

《武汉市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政府令第284号)(以下简称《办法》)经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315日起施行。现就《办法》进行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制定《办法》?

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我市民办培训行业发展迅猛,不同类型和规模的培训机构大量涌现,管理和经营方面的问题也日益凸显。2016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进行修订,将各类民办培训机构均纳入管理范围,并按其经营性质予以分类规范。在此基础上,国务院及相关部委也相继出台系列配套文件,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提供了有力支撑,但仍存在规定较原则、针对性不强等问题。基于上述情况,有必要根据修订后的上位法和国家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在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和总结的经验,制定一部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地方政府规章,以规范民办培训机构的教育培训活动,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民办培训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办法》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办法》的适用对象为民办培训机构,即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不具备学历教育资格的教育培训机构,包括以实施文化教育培训为主的文化教育类民办培训机构和以实施职业技能培训、职业资格培训为主的职业技能类民办培训机构。但从事3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中小学生及幼儿托管服务、自学考试助学等活动的机构,不属于本《办法》的适用对象。

三、设立民办培训机构需要办理哪些行政许可?

在本市举办民办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办学许可证和法人登记证照。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发放办学许可证的审批机关,工商、民政部门为进行法人登记注册的登记机关。根据办学内容不同,举办者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核发文化教育类民办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或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核发职业技能类民办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举办者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设立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企业法人;设立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应当依法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法人。需要说明的是,现在本市大部分区的行政审批权限均已集中到区综合行政审批机构,因此《办法》规定:除行政审批权暂未集中到综合行政审批机构的区外,其他民办培训机构均由拟设地所在区综合行政审批机构审批

四、民办培训机构可否设立分支机构?

在国家对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登记管理之前,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民办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只能实行一个地点一个法人,这给一些影响较大的培训机构扩大办学规模造成了不小的困扰。《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后,对民办培训机构实行分类登记政策,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为企业法人,这为其设立分支机构提供了法律依据。据此,《办法》规定,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可以增设分公司进行培训活动。分公司在依法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领取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培训活动由设立分公司的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负责。但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依法仍然不能设立分支机构。

五、《办法》对民办培训机构的组织活动有哪些要求?

《办法》对亮证办学、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发布、培训合同的签订、规范收费方式和周期以及退费管理等作出了规范,对民办培训机构的师资管理、教学管理、安全管理等提出了要求。特别针对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收费问题,《办法》要求民办培训机构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相关内容;预收培训费用的,最多不得超过80个学时或者6个月;对管理实践中遇到投诉较多、矛盾较突出的退费问题,针对不同学习阶段和不同情形下的退费处理作出了规范要求。为规范文化教育类民办培训机构的竞赛、考试行为,斩断培训机构与优质初中招生的利益勾连,《办法》规定民办培训机构不得面向社会举办或者承办以小学生为参赛对象的与语文、数学、外语等学科相关的竞赛活动或者考试、测试活动,不得将面向机构内部举办的竞赛或者考试、测试结果以任何形式提供给本市中小学校。

六、《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前既存的有照无证培训机构如何处理?

在《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前,由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营利性培训机构未纳入调整范围,不需要取得办学许可证。针对这一部分既存有照无证机构,《办法》在附则中规定其经营范围包含需取得办学许可内容的,均应先暂停招生或者停止培训活动,再作分类处理:不再继续从事培训活动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继续从事须取得办学许可的培训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过渡期内依法取得办学许可证,并办理变更登记。1年后未获得办学许可证继续办学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工商、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进行专项清理规范。